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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7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珠海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工作动态。

(五)财政预决算。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其他。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zhuhai.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zhhealth.gov.ex2.http.80.g0.ipv6.zhuhai.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设有政府信息查阅点(地址:珠海是香洲区红山路230号),提供上网终端等供查阅政府信息。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休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102号优特科技大厦A栋。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6-2128353,传真号码:0756-2233641

邮政编码:519000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sjkj.zhuhai.gov.cn/)或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

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gk.gd.gov.cn/756021/choice)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先进行登记和初审。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局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